未保法修訂草案二審 多處修改回應社會關注
本報北京6月2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今天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9年10月下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二次審議稿作出了多處修改完善:進一步壓實政府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加強對學生負擔、學生欺凌等問題的治理。
草案一審后,有建議提出,草案規定由民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有利于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到有些地方還規定政府其他部門也承擔相應的工作,建議予以體現。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為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承擔。
二次審議稿完善政府臨時監護的責任,結合近期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規定了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的具體情形,增加了3項規定:監護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二次審議稿總則中同時增加了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二次審議稿明確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司法機關應強化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簡化辦案相關程序。增加規定: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必須出庭的,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
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二次審議稿規定委托照護“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并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系和交流一次”。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應當減輕未成年人學習負擔、不得超前超時教學。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二次審議稿完善了對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理程序,并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次審議稿還增加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有意見提出,煙、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很大,建議完善相關規定。二次審議稿增加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的規定,將禁止吸煙、飲酒的場所由“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擴大為“學校、幼兒園”,并明確,煙包括電子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