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會長肖勝方今年在全國兩會上提的一條建議上了“熱搜”:將刑法中規(guī)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周歲降低為13周歲。
近年來,每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出現(xiàn),都曾引發(fā)關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的爭論。熱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背后是公眾對于近年惡性犯罪低齡化、涉罪未成年人未得到法律較重懲處甚至被“一放了之”的關切。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真的管用嗎
肖勝方認為,從刑法意義上講,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主要因素是人主觀意識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即意識和意志因素,而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賴于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
他表示,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確定,對于20世紀70年代中國兒童發(fā)育狀況也許是適合的,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帶來兒童營養(yǎng)結構改善,兒童生理和心理更加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有較大提高。
“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fā)展進程。”肖勝方認為,13周歲的少年基本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已具備相當?shù)谋嬲J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相關負責人在兩會前夕表示,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從根本上有效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我國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處置作了相應制度安排,規(guī)定對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不能“一關了之”,但也不能“一放了之”,在必要的時候,應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多年從事少年審判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認為,“無論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多少,同樣存在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問題,這部分孩子能否轉化為無害社會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
“責令管教”缺乏相關部門后續(xù)監(jiān)管
陳海儀介紹,對涉罪、不予刑事處罰的低齡未成年人的主要矯治方式,除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責令家長或監(jiān)護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養(yǎng)外,并沒有法定的其他矯治方式,目前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會把涉罪的未成年人,交回家庭進行管教,但“責令管教”缺乏相關部門進行后續(xù)監(jiān)管,更沒有評估家庭是否具備管教能力。
陳海儀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建議,完善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制度。教育矯治制度應作為“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的監(jiān)督及補充,通過國家干預涉罪低齡未成年人的家庭管教,避免過去“一放了之”、無人監(jiān)管、管教成效堪憂的狀況。教育矯治機構可由司法行政部門設立,與未成年人社區(qū)矯正職能合并,賦予矯治教育與社區(qū)矯正同等的法律效力,矯治教育方式可參照社區(qū)矯正法。
關于矯治期限,陳海儀建議可參照法院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調查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根據(jù)評估結果決定;責令管教年齡應到18周歲,并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定期評估結果,延續(xù)責令教育矯治期限,直至25周歲。
建立科學、合理的分級處遇措施
“對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決不縱容;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追訴的,依法送交收容教養(yǎng)或專門學校從嚴矯治。”最高檢工作報告中的這段話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華感觸頗深。
她告訴記者,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并不是一味地放任犯罪,而是包含著懲戒、教育、挽救犯錯未成年人。對于個別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或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會根據(jù)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公安機關依法適用收容教養(yǎng)制度。
她講述了一個案例:針對一起共同盜竊案中不滿16周歲、但曾多次盜竊的未成年人,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收容教養(yǎng)。這名未成年人實施盜竊作案30起,被抓后毫不悔改,其監(jiān)護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家庭監(jiān)護。經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最終對該未成年人收容教養(yǎng)一年,取得了良好效果。
劉華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一份“關于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設教育矯正制度替代刑法中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建議。在她看來,有效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一套科學、合理的分級處遇措施。有輕微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由家庭監(jiān)護,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教育矯治。而專門學校,就是介于家庭監(jiān)護和公安、檢察教育矯治之間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即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專業(yè)教育的方式提供行為治療及心理矯治。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具體的辦學困難等諸多原因,近年來,我國專門學校的數(shù)量大幅度減少。